研究所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研究所章程 >> 正文  

厦门华厦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章程

2019年01月04日 11: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厦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是在学校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服务学校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平台,开展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研究、高校发展规划研究、高等教育评估与评价、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高等职业研究、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等的行政、学术机构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秘书1名,由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挂靠学校规划处。所长、副所长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二)支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

(三)聘任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所可聘请德高望重、学业斐然,关心支持高等教育理论与应用研究的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国内外高等教育的现状、政策与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学校发展战略研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民办高等教育比较研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等,为学校改革、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组织开展院校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讲座、学术沙龙等。

第六条 密切跟踪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态,搜集整理高教信息,提供信息参考。

第七条 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教育研究机构、其他高校高等教育研究所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

第八条 拟定我校高教研究计划,组织申报科研课题。

第九条 做好高教研究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借阅和教研课题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定期编辑出版《华厦人》刊物,一年两期。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各类专项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对内部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及日常管理负有相应责任。

第四章 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凡有志于高职教育研究,自愿参加本所研究工作的教职工、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所研究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知名高职教育专家学者作为本所特约研究人员或高级顾问。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席本所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所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本所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

(二)系统学习高等教育规律,优先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遵守和执行本所的规章制度,承担本所的相关研究任务。

(四)积极收集和整理高等教育研究资料、撰写论文,及时总结研究工作。

(五) 发表属于本所研究课题范围内的学术成果,应冠以“高等教育研究所”名衔。有突出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 本所聘任的兼职研究员、特约研究员或高级顾问长期无故不参加本所活动,不能按期完成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本所章程、有损本所声誉的行为,本所有权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研究所

20181019

 

地址: 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361024)
         电话: 0592-6276251 , 0592-6276284
         部门邮箱: ghc@hxxy.edu.cn  
         督导邮箱: zldd@hxxy.edu.cn
         Copyright by 厦门华厦学院规划与质量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