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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9年04月08日 12:4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执行国家教育制度,遵循学术规律,规范厦门华厦学院办学行为,完善内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保障教育质量,提高学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主要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职称和学生学位评定等方面发挥评审、评议、论证和建议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设立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和院(系)推选两种方式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相匹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中的院(系)委员需为主持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进修、合作研究和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离校一年以上,应及时补替。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配备兼职秘书处理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参与学院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的决定: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为学术、科研管理改革决策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指导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人事制度建设及实施实务。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评定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指导学院科研工作,参与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意见。

三)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参与二级学院录聘人员的材料审查、面试考察工作,并对拟录用人员的聘用提出评价和审核裁决意见。

(四)为有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推荐人才,包括选拔培养计划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等。

(五)审议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会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等。

(六)审核学院年度预算决算中关于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

(七)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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