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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望怀青年学者”申报与聘任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17日 12: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优秀青年教师队伍,提升我校的青年教师的创新和应用能力,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学校决定设立望怀青年学者岗位。根据《厦门华厦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望怀青年学者的申报与聘任。

第三条  望怀青年学者实行聘任制。坚持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望怀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通过聘期考核者可续聘一期,最多受聘两期共6年)。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组织人事处负责望怀青年学者的遴选、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望怀青年学者的确认必须依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并与我校学科、平台和基地、科研基地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紧密结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望怀青年学者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

2.努力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在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转化方面,取得进展;

3.面向地方和行业需求,积极争取和主持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

4.参加各项学术交流,推进本学科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守法爱党爱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具有很好的专业发展潜力,关心和积极参与学院或部门的公共事务,并获得学院或部门的推荐者;

3. 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原则上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原则上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特别推荐,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4.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同时近五年兼获以下一项成果:

(1)以华厦学院为第一单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理工科SCI收录JCR一区论文2篇或总影响因子IF>15(最新年度公布值);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4项(华厦学院为专利权人);文科核心或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A&HCICSSCI以上期刊3篇;

(2)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并主要参加国家级课题1项(排名前2名);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以上本科优秀特色教材(排名第1);建设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排名第1名)1门;为负责人(排名前1名)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基地(平台)的建设;主持国家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1项,为负责人(排名第1名)承担省级重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

(4)主持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科研课题项目(含横向项目),课题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类学科50万、人文社科类学科15万以上(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和相应科研课题证明);

(5)教师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学生在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国际级一等奖1项(指导排名前2名)及以上,或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教师本人或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学生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

(6)教师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3项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聘任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与聘任程序:

1.申请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的学科评议组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初审,特别在满足申报条件下,重点考核申请人对学院或部门公共事务的贡献和参与程度,并对确定的送审对象给予评定。送审对象的申请材料经由校学术委员会送5位校内外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评审。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答辩程序。

2.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候选人答辩和评议组会议,并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组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和不予推荐。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3.校长与受聘学者签订聘任合同,对受聘者颁发厦门华厦学院“望怀青年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望怀青年学者除享受华厦学院同等级别工资及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学校为望怀青年学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学院应为入选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望怀青年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每年6月份,受聘人员需要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小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聘期结束时,须对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听取总结答辩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十四条 特别突出业绩和紧缺人才,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厦门华厦学院“望怀特聘教授”聘任办法 下一条: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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