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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望怀特聘教授”聘任办法

2018年10月30日 12: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遴选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培育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我校应用型大学建设,学校决定设立望怀特聘教授岗位。根据《厦门华厦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望怀特聘教授的聘任。

第三条  望怀特聘教授实行聘任制。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组织人事处负责望怀特聘教授的遴选、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望怀特聘教授的聘任必须依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应用型大学的建设特点,并与我校学科、平台和基地、科研基地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紧密结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望怀特聘教授职责:

1.指导或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

2.在教学、科研和应用开发团队建设中,其主导和核心作用。

3.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在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转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4.面向地方和行业需求,争取并主持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

5.参加各项学术交流,推进本学科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能力。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聘任条件:

1.守法爱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关心和积极参与学院或部门的公共事务,具有很好的专业发展潜力。

3. 具有教授职称,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

  1. 受聘于原“985”、“211”大学(或省教育厅聘任)的二级及以上级别的教授;“973”、863”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任命的博士生导师,国家科技部重点(大)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级平台建设负责人,国家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排名第1),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第1),省级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第1)获得者,国际一类艺术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国际二类比赛大奖、或获得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政府奖一等奖(前2名)等优秀人才。

  2. 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发表了SCI收录一区论文3篇或二区6篇(2篇二区论文相当于一区论文1篇,下同);文科核心或以上级别期刊论文6篇,其中A&HCI、CSSCI或SSCI 4篇(研究论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

  3. 主持过国家级课题2项;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课题4项。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项(第一发明人,下同)。

  5. 主持过国家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2项。

  6. 获得国家精品课程(排名前2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排名第1);或本科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教材(排名第1)。

  7. 主持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科研课项目(含横向项目),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类学科200万、人文社科类学科30万及以上(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和相应科研课题证明)。

  8. 教师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学生在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国际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

  9. 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奖,其中国际赛一等奖2项;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6项及以上。

  10. 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应用型拔尖人才,可由校长直接推荐申报。

    第八条  聘任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

    2.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会议。评议组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和不予推荐。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3. 经表决通过的聘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进行公示。

    4.校长与受聘学者签订聘任合同,对受聘者颁发厦门华厦学院“望怀特聘教授”证书。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望怀特聘教授除享受华厦学院同等级别工资及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每年人民币20万元的工作津贴。

    第十条  学校为望怀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学院应为入选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望怀特聘教授实行目标管理。每年6月份,受聘人员需要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小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每三年须对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给校学术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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