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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关于印发《厦门华厦学院调课、代课、停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8年12月31日 15:02  点击:[]

华厦教字〔2018〕155号


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厦门华厦学院调课、代课、停课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

                         20181231日


 

 

厦门华厦学院

调课、代课、停课有关规定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适应校、二级教学单位二级管理机制,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调课的有关规定

(一)调课的权限和范围

调课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办理。负责在本部门任课的所有教师的调课;调课后任课教师通知任教班级。

教师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执行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请假6课时以下的,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6课时以上(含6课时)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要求调、停课的教师,由教师本人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填报申请后,打印申请单,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至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再交给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存档,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根据审批后的申请单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设置。

凡课程表连续安排的课时,任课教师不得提出分段请假调课申请,应按连续课时计算,并依据审批的权限,办理请假调课手续。

(二)各类请假调课的规定

1. 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办好请假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2. 公假:教师如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应事先办好批准手续,方可调课;

3. 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请假与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教师应事先提出要求,并经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不允许事后请假或补办调课手续;

4. 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安排,事后应向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及调课的有关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处理。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程表上课,教师个人均不得自行调课,否则一经发现,自行调课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关于代课的规定

(一)代课的条件:教师因公、因病长时间请假,无法调课的经系主任同意,并经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代课手续。教师事假一律不得请人代课。

(二)代课的规定:教师因公、因病请人代课的,代课教师代课部分工作量予以计算。教师请人代课,如须调课的,应按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停课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停课。确需停课的,须事先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停课。

四、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理

教师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一律视为教学事故。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我校关于《厦门华厦学院加强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我校关于《厦门华厦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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