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教字〔2019〕44号
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
2019年6月3日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学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监考守则的各项要求,监督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服从考场规则,遵守考生守则。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分别给予警告(口头)、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取消其获得学士学位资格(本科)、专业副学士资格(高职)。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如违规学生属于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则从发文之日起到毕业时间);一年期满后,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需由学生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级学院考察通过后,学校审核、发文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第二章 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复习资料、通讯设备放置于违禁物品存放处(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者;
(十)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含手机、智能手表或其他具备存储功能的智能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利用通讯设备通过短信或其它社交平台等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传播考试相关内容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并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字,同时由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共同填写《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决定书》,由考试工作人员根据违纪、作弊事实描述并进行认定,待违规认定手续办理完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决定书》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违规考生、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其他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生本人如拒绝签,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其他监考人员写明拒签的事由和日期。
考试结束时,由监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对考生违纪、作弊所用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考生考试违规,由学院签署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行为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及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七条第(九)和第八条行为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及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及补考资格,视情节严重情况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生在记过期间再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次作弊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考生对校、学院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申诉,按《厦门华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华厦学院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决定书